誰剝奪了被拐孩子的戶口權利
  □ 馬滌明(內蒙古 職員)
  1999年7月30日,深圳龍崗新屯村李艷英6個月大的兒子李成龍被抱走並拐賣。父母費盡千辛萬苦找了14年,終於在離新屯村8公里的東三村將其找回。父親李鐘祥希望兒子能重新生活,安排他到學校讀書,誰知養父母在惠州惠東縣為李成龍非法註冊的戶口於今年初被註銷,這個不幸的孩子被打拐解救後卻成了黑戶。(6月4日《羊城晚報》)
  這個孩子真夠不幸,剛出生6個月即被拐賣,14年後被找回,卻又沒了戶口,成了黑戶、“黑孩子”。不管是制度問題,還是執行上的問題,這種情況都很不人性。在準生證與結婚證分離,上戶口與社會撫養費脫鉤的政策走勢背景下,被拐找回孩子成黑戶的問題更叫人困惑不已。
  按理說,孩子沒有任何過錯,不管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降生在這個世界,還是出生後被人拐賣。現代文明社會,無論法理還是倫理,都承認每個人的生存權以及附著在生存權上的各種權利,那麼超生、被違規領養也好,因被拐賣而失去上戶口的機會也罷,最後的責任都不能牽扯到孩子,更不能拿孩子做“抵押物”要挾大人。更何況,這個被拐的孩子屬於第一胎,不是超生,正因為被拐失蹤而耽誤了上戶口;其父母在之後有超生,不應嫁禍於他。
  戶口是每個人的基本社會符號,這個符號應該與生俱來,隨生命消失而消失,不管是立法,還是執法,都不能違背基本的人性倫理。最近一些省份陸續出台結婚證與出生證分離、上戶口與社會撫養費脫鉤政策,就被認為是社會治理走向人性化的進步。
  此外,這個被拐賣的孩子,被找回之前是有戶口的。有關部門稱,被拐孩子在養母那裡取得戶口是“把關不嚴”。而不好解釋的卻是另一種的“把關嚴”,應該辦理的戶口,差一點手續都不行,即便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土政策程序,也不能通融;而違規的戶口,卻往往能一路暢通,很多環節都很人性化地“把關不嚴”,其背後實質上是執公器者對社會公平公正的無意識,乃至底線失守的結果。  (原標題:誰剝奪了被拐孩子的戶口權利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un75unxgc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